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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15年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8     来源:未知    浏览数:    分享到:
赣电机[2015] 5号
 
关于推荐2015年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通知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华能江西分公司、大唐江西分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建(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电力设备总厂):
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赣科协字【2015】45号文批复,同意设立“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并设立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为做好2015年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根据《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奖励项目技术类型
1、技术开发项目: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的。 
2、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中,完成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的。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中,积极推进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4、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电力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推荐条件
1、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电力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2、取得经济、社会和安全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社会、安全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电力工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电力工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电力工业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4、项目已通过专家技术评审(鉴定、验收)。
三、推荐要求
1、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各推荐单位在“2015年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限额”(附件2)内择优推荐。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2、各推荐单位应按照“奖励办法”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推荐项目遴选机制,选择推荐本单位的优秀项目。
3、已获省部级及以上社会团体或政府科技奖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
4、推荐材料的主件和附件纸质材料按项目装订成册报送,电子文件按项目整理打包报送。具体材料包括:
主件:推荐书(空表下载地址: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网站http://www.jxsee.net)
附件:(1)知识产权证明(专利授权书、著作权授权书)和公开刊物上已发表的论文(刊物封面、论文目录及论文正文页)扫描件;(2)应用报告或用户报告扫描件;(3)技术评价证明及其他证明(可含查新检索报告)扫描件;(4)项目研究(技术)报告;(5)其他佐证材料。
各推荐单位请将所有推荐项目书面材料一式4份及《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汇总表》一式2份(样表在学会网站下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书》书面材料必须提交原件,其他书面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同时将电子版材料打包报送。
四、推荐书填写要求
推荐书是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应充分体现项目的科学技术性,重点突出项目的科技创新内容。请各推荐单位按照“奖励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推荐及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工作,并对其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经济效益计算要有依据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推荐书要求填写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准确、客观;网上提交的电子版和书面版材料应保持一致。电子版推荐书的文件命名为《******项目推荐书》;推荐材料附件的文件命名为《******项目推荐材料附件》。
五、推荐截止时间
请各推荐单位于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的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通讯地址:南昌市永外正街246号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
邮    编:330006
联系人:陈家瑂      电话:0791-88641158,13803545057
电子材料报送邮箱:jxdlkjj@126.com
 
附件:1、《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2、2015年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限额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推荐  电力科技奖  通知
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秘书处                2015年4月21日印制


附件1: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江西省电机工程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电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发起并作为承办机构,邀请省内电机工程相关企业单位(设奖者)参加,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共同设立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为做好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电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科技工作者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电力企业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科技创新和有利于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加速电力科技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每两年奖励一次。
第五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是设奖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设奖者共同设立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其宏观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
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下设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与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秘书处合署办公。
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七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八条  获奖项目在给予精神鼓励的同时给予物质奖励,其中重大工程项目只给予荣誉奖励。
第九条  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30%、三等奖约占55%)。
第十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以下技术类型中为电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技术开发项目: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的;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中,完成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的;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中,积极推进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电力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电力工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电力工业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电力工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电力工业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四)项目须通过专家技术评审(鉴定、验收)。
第十二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开发项目
关键技术有重要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市场竞争力强,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难度,技术水平和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其他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高,经济效益显著,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技术水平和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电力行业占较高比例,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电力行业占相当的比例,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电力行业占一定比例,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实行席位委派制,由设奖者和承办机构派员组成,其中设奖者各委派1名;承办机构委派1名。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研究、解决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争议事项和拟授奖项目公示后提出的异议及其调处意见做出最终裁决;
(四)对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江西电力科学技术专家库中抽选,并实行按次聘任制。专家库成员由各设奖者、具有电机工程领域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和相关单位推荐。评审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奖励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承担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电厂、电网、智能系统及设备等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承担相关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八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项目由下列推荐单位推荐:
(一)各设奖者及其所辖单位;
(二)江西境内直接承担国家电力/电工科研项目的非设奖者单位; 
(三)江西境内具有电力专业学科的大学,电力工程相关领域的设计、制造、建设和科研单位;
(四)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
第十九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发布的限额内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推荐程序如下:
推荐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时,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推荐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但属于是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合作完成时,可由合作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全部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时,如果是推荐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按项目来源通过推荐单位逐级推荐;如果是推荐单位受益的科研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通过推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在拟推荐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项目前,应当征得该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其填写说明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可以在推荐时提出书面回避请求。每个推荐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四条  推荐项目凡存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对于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奖励类别的,其子项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可以另行推荐其他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已推荐或曾获得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如果在后续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原推荐材料后再次推荐;但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获奖的,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七条  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
第二十八条  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对于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的工作量应不少于本人同期工作量的50%以上。
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或是只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
第二十九条  同一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对本项目的贡献大小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每个获奖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原则上一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一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评审规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实行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会议初评、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奖励委员会会议审批的评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协调异议并负责组织评审。
奖励工作办公室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并将预审意见提交相关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初评采取会议形式,以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并有权改变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
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形式,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在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前组织专家对推荐单位提交的评审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将有关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奖励委员会有权改变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或专家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二)一等奖的评审或评定应当由到会成员或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二、三等奖的评审或评定应当由到会成员或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七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被推荐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参与形式审查、初评、评审、审批工作的委员、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网站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工作办公室及推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推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四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应推诿和延误。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四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奖励委员会在异议处理后作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五条  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和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联合发布奖励通报,并向各推荐单位或经推荐单位同意直接向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发放获奖证书并拨付奖金。
第四十六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同时加盖“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和“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七条  由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择优推荐一、二等奖项目申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及更高奖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被推荐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费用由设奖者共同筹集。  
第五十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奖励委员会一并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2015年江西电力科学技术奖推荐限额

推荐单位推荐限额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12
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8
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5
华能江西分公司4
大唐江西分公司2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
江西省电力设计院1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1
江西省水电工程局1
江西省电力设备总厂1
合计37